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劉澤佳)近日,湘潭市岳塘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盜竊案件,被告人賀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,并處罰金五千元,責令其退賠被害人損失。
1月8日11時許,被告人賀某竄至岳塘區(qū)某路段一飯店內,趁店內無人之際,盜竊了被害人雷某放在店內桌上的手機一臺,之后以400元的價格賣給一流動手機回收攤販,贓款用于日常開銷。
1月9日13時許,賀某竄至岳塘區(qū)另一家飯店內,采取同樣手法,趁店內無人之際,盜竊了被害人馮某放在店內收銀臺的一女士雙肩背包,后取出背包內8500元現金并將該包與包內物品丟棄在路邊垃圾箱內,盜竊所得贓款部分用于日常開銷。
案發(fā)后,公安機關扣押了賀某持有的女士背包1個、銀行卡4張、身份證1張,人民幣8410元,并全部發(fā)還給馮某。另外,經鑒定,雷某被盜手機價值823元。
賀某到案后,如實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賀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秘密竊取他人財物,數額較大,其行為構成盜竊罪。賀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,在有期徒刑刑罰執(zhí)行完畢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,系累犯,依法應當從重處罰;但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自愿認罪認罰,部分被盜財物已追回并發(fā)還被害人,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。根據賀某犯罪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、認罪態(tài)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相關條款之規(guī)定,對其作出如上所述判決。
法官說法:本案中,賀某兩次趁餐飲店無人之際,盜取店內財物的行為,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,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。法官提醒廣大市民,任何違法犯罪都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,切勿因一時貪念以身試法。市民要注意隨身財物的保管,隨身物品應放置在視線范圍內或者可控安全區(qū)域,以免被不法分子盜取,造成不必要的損失。此外,門店安全防盜莫大意,店內無人時務必鎖好門窗,必要時可安裝監(jiān)控報警器等專業(yè)防盜設備。若發(fā)現店內有財物丟失,應立即報警。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責編:劉璐
來源:湖南法治報